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企业规章制度具有以下效力:
1.规章制度的内容须具合法性。内容合法就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劳动法》第4条规定的"依法"是指依据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
2.规章制度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所谓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讨论程序,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意见和方案;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公会协商确定。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手中。
(相关资料图)
3.公示。实践中可以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用人单位最安全的方法却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相对而言,网上告知和板报的方式存在风险,如果员工否认的话,单位很难举证。同时,也不宜采用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送达。
二、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
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意见。找法网提醒您,对劳动者生效条件:必须公示,最好告知劳动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
1.适用性原则。制定的制度要从企业的根本出发,根据本企业的规模、业务特点、行业类型、技术特性及管理沟通的需要等方面考虑,制度要体现企业特点,确保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适用性,切忌不切全实际。
2.科学性原则。制定制度应遵从管理客观规律,制度化的管理必须服从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违反了原则只会导致失败,所以必须遵从客观规律,才能将管理引向科学、理性、规范的轨道,实现管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必要性原则。制定制度要从需要出发,必要的制度一个不能少,不必要的制度一个也不可要,否则会扰乱组织的正常活动。
4.合法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内容应与国家、政府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绝不可以相违背。
5.合理性原则。制定制度要合理,一方面要体现制度严谨、公正、高度的制约性、严肃性,同时要考虑人性的特点,避免不近情、不合理等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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